福建三山(集团)南平市钢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022-12-01 09:45: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肖练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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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22年3月2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建三山(集团)南平市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为金属冶炼企业,截止到检查当日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企业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福建三山(集团)南平市钢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十九)的规定,福建三山(集团)南平市钢铁有限公司于3月7日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主动整改,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按照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决定给予福建三山(集团)南平市钢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750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高危行业领域必须投保的强制性保险,很多高危行业没有按要求为全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人员变动也没有及时购买,通过这次处罚,给所有高危行业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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