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022-12-01 10:25: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肖练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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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22日,延平区应急管理局在延平区水南街道后谷路156-4号仓库查获一批甲醇约重10吨,该批甲醇系福建省南平市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储存该批甲醇的仓库是未经许可的非危险化学品(甲醇)专用仓库。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序号1022,CAS号67-56-1。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福建省南平市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福建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闽应急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甲醇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容易引起爆炸与火灾,长时间呼吸含有甲醇的空气,容易产生毒性反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防火、防毒、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过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危险化学经营单位起到了的震慑作用,有力提高了同类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促进了同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执法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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