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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优力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022-12-01 10:50: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肖练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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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22年3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安办安全生产驻守督导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的函》(南安委办函〔2022〕32号)指出,2022年3月4日,福建省安全生产驻守督导组到福建优力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和问题:1.2022年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未对全员赋予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抽查2022年1月自查隐患台账,未明确各隐患整改责任人;2.公司任命谭某为安全环保部经理,该部门仅谭某一人,不符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的该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3.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完善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未辨识出企业存在2处重大危险源,未对其提出具体明确的管控要求;4.二级动火作业票中均未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动火分析;5.成品罐区装车地磅附近未设置车辆限速标识牌,未配备橡胶三角木防溜车。(相关证据材料:企业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一)对于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有2名安全管理人员(其中1名专职安全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对企业的要求。对于该公司1月份自查隐患台账未明确整改责任人的问题,该企业1月份自查发出的2份事故隐患通知书中,均有明确记录了隐患整改责任人,实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但由于疏忽,检查台账录入电脑时未及时录入隐患整改责任人,在检查发现该问题之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及时将隐患录入隐患管理系统。该公司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述不予处罚的情节,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该公司2022年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未对全员赋予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完善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该企业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全面等问题。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十九)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处罚应属第一阶次范围,处以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于该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未辨识出企业存在2处重大危险源,未对其提出具体明确的管控要求的行为,虽然该企业对存在的2处重大危险源已进行辨识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控,但其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体现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不完善、建档不清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十五)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处罚应属第一阶次范围与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于该公司二级动火作业票中均未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动火分析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中第5.2项动火作业应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在已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积极整改,加强特殊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十七)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于该公司成品罐区装车地磅附近未设置车辆限速标识牌的问题,该场所应属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范围,虽然该企业内部道路有多个限速标识且成品罐区周围有铁丝网围栏、设有重大危险源等安全警示标志,但未设置车辆限速标识牌,应当属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警示标志设立不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整改,及时在地磅附近设置车辆限速标识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十七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共计处人民币4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动火作业票管理、重大危险源管控、较大风险区域的警示标志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是化工生产企业重要的安全安全管理内容,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工生产企业往往忽视重大危险源、动火作业票的细节管理,导致出现重大危险源缺乏系统管控、动火作业票未分析危险依然气体指数等安全生产隐患,这是安全生产管理细节的缺失。针对这个案例,对企业存在可能产生较为严重后果的隐患与问题,在企业积极整改的前提下,依据条款规定处罚企业可以更好地警示和促进同类企业加强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可以更好地警示和促进危化品生产单位更全面地排查隐患,做好安全各项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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