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铁山虹桥加油站行政处罚
2022-12-01 11:10: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肖练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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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22年4月15日,政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政和县铁山虹桥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油罐液位仪关闭,打开后发现有一个罐体无法显示液位。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2年4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经过调查,政和县铁山虹桥加油站存在未对油罐液位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修订版中 6.1.13: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十九)的规定,处人民币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本案中涉及了一项常见违法行为:危化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通过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让企业认识到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重要性,以提高企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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