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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违法行为处罚公示

2023-06-26 09:59:03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   责任编辑:郑正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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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中采建设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法人)

当事人:苏*

处罚事由:2022年11月6日9时15分许,福建省政和县政龙矿业有限公司马仑头金矿扶钻工在+320m中段(PD3平硐)位于52-56线人行通风天井内进行基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苏*作为浙江中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31600(叁万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南)应急罚〔2023〕13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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