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出台十条措施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设立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 ■实施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积极引进培育高端物流企业 ■鼓励物流企业改造升级 ■执行优惠财税扶持政策 ■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规范优化物流车辆运行管理 ■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加强物流业统计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市第三产业发展迅猛,实现增加值超过200亿元,增幅居全省第一位,并首次超过我市GDP增幅。昨日,记者从市经贸委获悉,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市政府刚刚出台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 该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十条措施具体为: 一、设立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2013年起追加“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现代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规划、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为物流业发展服务的中介机构、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具体扶持企业、项目由市物流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二、实施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符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其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统筹规划全市物流园区,强化物流项目招商。优先支持解决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建设用地指标。鼓励物流企业租用闲置厂房、土地建设物流项目,对利用闲置厂房、土地的,可不改变土地性质,同级政府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新增现代物流业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按用途和产出效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其中仓储物流业项目用地,每亩年可创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9号规定确定挂牌起始价,超出工业基准地价的部分从该项目地方级税收收入中予以返还。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的7%和15%。 三、积极引进培育高端物流企业。对产出拉动效益大、市场辐射范围广、经营业态涵盖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的重大现代仓储物流项目,可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可根据需要予以适当配套商业用地,地价按商业基准地价70%且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确定挂牌起始价(与仓储物流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鼓励总部型(含区域性总部)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展发展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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