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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出台十条措施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pt.fjsen.com 2013-07-18 10:41  林俊禹 来源:东南网    

四、鼓励物流企业改造升级。对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地方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甩挂运输企业经营规模达到50辆牵引车、100辆挂车的并在我市上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物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含物流企业用于自身发展的软件服务外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物流企业为改造升级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进口关税的减免。

五、执行优惠财税扶持政策。在2013年内,物流企业按其在莆缴纳税收当年增量的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100%奖励,对2013年内新注册投产的物流企业按其在莆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100%奖励;自2014年开始的3年内,物流企业按其在莆缴纳税收当年增量的地方所得财力部分, 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

六、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市物流企业,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因改制重组发生的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契税;对符合特殊重组规定的物流企业,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物权法》框架内,发展各类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权利为抵(质)押品的信贷业务,并着力加强类似仓单质押、存货监管融资等符合物流企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

八、规范优化物流车辆运行管理。市有关部门对市重点物流企业(含物流园区),其集装箱车辆、统一标识的专业货运车辆和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给于提供便利。具体由交警、城管、运管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物流车辆运行的管理办法。

九、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支持莆田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与内地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扩大推广海关“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适用企业范围,试行异地关、检及企业注册互认。从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莆田口岸新增新辟的货运固定班轮,给予2年的航运费用补助;依据港口吞吐量增长情况,每年给予港口部门港杂费、港口装卸费等费用适当补助和奖励。

十、加强物流业统计工作。市统计部门加强物流业统计核算,牵头组织市经贸委、交通局、港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物流行业协会等实施物流业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物流业统计信息。每年给予物流业统计专项补助。

(湄洲日报 林俊禹)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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