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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2013年秋季教育收费标准公布

pt.fjsen.com 2013-08-12 09:19  黄凤珍 来源:东南网    

新学期开学在即,教育收费再度成为学生和家长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公布2013年秋季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广大群众如遇教育乱收费问题可及时向价格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幼儿教育收费

据了解,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在幼儿园住宿的,不含午休)及规定的代办费。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费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及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课本费。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向家长推销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用书扩大至在园幼儿征订使用。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今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2013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标准执行。调整后的保教费标准具体是: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每生每月的简托、日托保教费分别是290元、340元;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别是240元、280元;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别是180元、220元;普通幼儿园分别是120元、150元。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伙食费原则上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强制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单独核算,滚动使用。 民办幼儿园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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