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道路运输 2014年起的士拒载可罚两千
东南网11月3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 实习生 吴晓婷) 历经三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昨日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对出租车运营管理、公交车运营、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等当前道路运输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一作出了立法规范。《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出租车 拒载最高可罚2000元 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条例》此次将其纳入规范,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禁止的行为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无出租车营运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公交 到站不停最高可罚1000元 根据《条例》,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不得有的两种行为,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违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