笏石镇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实施细则
笏石镇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镇各部门、各村(居)、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各村(居)干部依法履职,高效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实行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目的是前移监督关口,突出事前预防,强化对全镇各部门、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促使其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效率意识,做到勤政、廉政、优政,推动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实施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纪依法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对象是镇各部门、各村(居),各村(居)两委成员及聘用干部,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由镇纪委、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情形 第六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主要情形有: 1、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责任落实不到位: (1)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对布置的工作任务以及交办的事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保质完成,影响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2)不积极履行职责,以致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应当追究责任的不进行责任追究的; (4)对职责范围内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的; (5)管辖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置不当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的; (6)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或作出违背民意的决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7)对督办的事项不办理,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8)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牵头或协办的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任务没有及时完成的。 2、工作中出现庸、懒、散、梗等作风问题: (1)工作拈轻怕重,不负责、不尽职,延误工作的; (2)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下,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及时办结的; (3)不服从组织安排,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4)服务质量差,工作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甚至吃拿卡要、群众意见大的; (5)工作被动应付,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6)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分管部门、村(居)管理不严的。 3、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3)未能认真履行廉政承诺的; (4)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4、违反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有关情形: (1)违反厉行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的有关规定; (2)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的; (4)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高档办公用品的。 5、其他需要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情形。 第七条 部门、村(居)出现上述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情形时,视情况向该部门、村(居)或相关领导发出勤政廉政提醒预警;镇工作人员、村干部出现上述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情形时,向其发出勤政廉政提醒预警。 第八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线索的渠道主要有: 1、领导的指示、批示; 2、上级交办的问题; 3、单位或个人的信访举报和投诉; 4、各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 5、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6、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 7、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8、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线索由镇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受理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线索时,应对收到的提醒预警线索进行筛选和处理,经镇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初步核查。 第十条 初步核查后,由镇纪委监察室填写《笏石镇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登记表》,经镇纪委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并抄送镇党建办。 第十一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主要方式: 1、谈话提醒预警。需当面进行批评教育的,向提醒预警对象发出《笏石镇勤政廉政提醒预警谈话通知书》,实行谈话提醒预警。 2、书面提醒预警。需书面进行提醒预警的,向提醒预警对象发出《笏石镇勤政廉政提醒预警书面通知书》,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监督整改的程序: 1、受提醒预警的对象,在接到书面提醒预警通知书或被提醒预警谈话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镇纪委;若因客观原因需延长提醒时限的,应及时填写《笏石镇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延期申请表》报镇纪委。 2、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对象就提醒预警事项全部说明清楚或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填写《笏石镇勤政廉政提醒预警解除申请表》报镇纪委。 3、镇纪委收到《笏石镇勤政廉政提醒预警解除申请表》后,应及时对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对象的说明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经镇纪委领导审核批准后解除提醒预警,并以书面形式向提醒预警对象反馈。 第四章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对象被实施提醒预警后,对提醒预警事项不重视、问题没有说明清楚或整改不到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按有关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系村(居)主要领导的,同时向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被追究责任的,取消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对象当年度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镇部门被追究责任累计2次以上(含2次)或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累计3人次以上(含3人次),取消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村(居)被追究责任累计3次以上(含3次)或其两委成员及聘用干部被追究责任累计5人次以上(含5人次),取消该村(居)及其主要领导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该村主干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在全镇大会上作书面检讨。 第十六条 当年内村干部被追究责任累计2次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在全镇大会上作书面检讨;当年内村干部被追究责任累计3次予以降职处分;当年内村干部被追究责任累计4次以上(含4次)予以免职处分。 第十七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的情况作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绩效评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勤政廉政提醒预警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