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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的精神,落实上级文明办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志愿者服务工作制度,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中心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莆田市社会福利中心志愿者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协调分工 中心成立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下设志愿者服务站,由分管副主任任站长,从行政部、儿童部、成人部抽调工作人员兼职志愿者服务站管理员和联络员。志愿者服务站配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能上网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等基本设施。志愿者服务站站长负责指导志愿者服务站的具体工作,统筹和协调站内的各项工作;中心办公室抽调人员承担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工作,以及宣传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等相关文秘工作;儿童部和成人部抽调人员承担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接待、志愿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结对等相关服务工作。 中心成立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金亮 副组长:范琳(兼任志愿者服务站站长)、徐志刚 成员:郑暑丽、张爱榕、陈碧清、吴龙英、郭益凡、林国顺、许志钦、陈青青 二、规范登记,完善体系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心向上级民政部门申报建设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严格按照《福建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统一使用国家民政部开发的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www.chinavolunteer.gov.cn)开展记录工作,建立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纸质和电子版)。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影像资料等。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中心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录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信息和志愿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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