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城厢区> 城厢要闻 > 正文 |
东南网莆田4月14日讯(今日城厢 报道)自2010年2月1日起,吴某某作为一名水电工受聘于莆田某物业公司,双方于2010年2月1日、2012年2月1日、2013年2月1日三次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合同期满后,吴某某仍在该公司上班,并每月领取工资3100元。 当年4月11日,吴某某向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立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应付双倍工资10500元。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吴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每月应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7230元。该公司因不服裁决,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吴某某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满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未与吴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留用吴某某,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吴某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由于双方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满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吴某某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4年4月11日,故公司应向吴某某支付2倍工资的期间为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扣除已支付给吴某某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已支付的一倍工资,判令该公司还应支付给吴某某另一倍的工资为7230元。(林吉辉) 法官普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进行计算。用人单位所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所得到的工资为准,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更是对劳动者应有权益的保护。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