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