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经营权限 地面公共停车场,一般不超过20年 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新建的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含配套商业),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采取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具体由双方商定。涉及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容积率 独立对外开放的立体停车楼,不纳入容积率 在满足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立体停车楼,作为独立对外开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公共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建设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市级(含区级)收入的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多层停车楼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关键词: 税费返还 300个泊位以上 前三年返税50% 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区两级分别按公共停车场所运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根据建设规模,给予相应的标准奖励。 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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