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时政> 泉州要闻 > 正文

泉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停车场 可享多项优惠

2014-12-17 08:02:15 曾小琴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相关报道>>>

泉州:民间投建停车场可享多项优惠 奖励建商业项目

符合规定的由部门拨地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标准奖励

本报讯 (记者李凯龙 杨佳彬)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为鼓励民间资本投建停车场,我市出台《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期限两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哪些可享优惠——

适用范围

《意见》的适用范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辖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所。

公共停车场所,是指对社会开放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经营性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包括地面公共停车场所、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所。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除外。

建设方式

《意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所;

2.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库;

3.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所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4.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所;

5.结合“三旧”改造,对废旧厂房及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6.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的地下空间及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7.利用党政机关及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8.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条件允许、符合相关规划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自有用地范围内有效整合、盘活、改造出可利用的空间资源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9.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建筑业主在楼顶加建公共停车场所;

10.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泊位数大于300个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委托有交通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