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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停车场 可享多项优惠

2014-12-17 08:02:15 曾小琴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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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哪些优惠——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公共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免缴建设过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市级(含区级)收入的部分,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多层停车楼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此外,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由各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依照相关规定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按规定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符合规定的由部门拨地

拟新建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方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或租赁的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其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也不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于已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所的,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仍按划拨方式供应,若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临时公共停车场所,由投资方通过与储备用地业主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取经营权。

奖励配建商业经营项目

新建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根据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综合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所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200平方米。商业经营范围局限于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

新建并独立核算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区两级分别按公共停车场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标准奖励投资者。其中,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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