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华/图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首饰案尘埃落定。近日,深圳检察机关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珠宝公司表示不予追究,这意味着梁丽彻底自由了。(9月27日中新网)
梁丽案获得舆论的高度关注,且有相当多人同情,并不是她的行为值得鼓励,而是她因“捡”黄金首饰可能面临终生监禁的命运引起了人们的同情。如今,人们悬着的一颗心放下来了,但另一个问题值得继续思索:梁丽的行为真的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吗?如果类似行为不需负任何责任,正如著名法学教授何兵教授所说: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里旅客的贵重物品可以随便“捡”。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导致这样的现象,就走向了我们所希望的反面。
必须提醒大家的是,梁丽的行为之所以不认定为盗窃罪,只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并不意味着在机场“捡”贵重物品的行为都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明知他人放下物品转身短暂地去办其他事情,就将物品“捡”走,这种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盗窃罪。
还有,梁丽辩称她在警察上门后及时将黄金首饰交给警察,而检方认定“警察规劝其长达二十余分钟,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如果检方认定属实,梁丽的行为就很可能涉嫌侵占罪。梁丽之所以不受刑法追究,完全是被害公司表示放弃诉权,不追究她而已。
撇开刑事责任不说,梁丽的行为也与民事责任无法完全撇清。梁丽将黄金首饰拿走后,其中曹某、马某拿走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的黄金首饰,之后警方追回。如果梁丽拿走黄金首饰又遗失,或被曹某、马某拿走的黄金首饰要不回来,那么梁丽就要承担损失,因为她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不当得利”。
所以,虽然梁丽被释放了,但并不表明类似“遗失”在公共场所的贵重物品就可以随便“捡”,法律的达摩克利斯剑始终高悬在每一个人的头上,警醒我们随时可能释放出来的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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