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交通违法罚款特区又何妨
www.fjnet.cn 2009-10-15 10:46 王琳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之前的草案稿相比,对部分违章处罚力度成倍加强,比全国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高出数倍。如闯红灯,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均是罚款200元,“意见稿”却要罚1000元;再如酒后驾驶,国家规定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意见稿”却要罚5000元。
罚款数额五倍乃至十倍于国家规定,难不成深圳要做“罚款特区”?此份意见稿一经公开即引发了舆论热议,质疑、批评、嘲讽、戏谑等铺天盖地而来。反对者担忧意见稿成为“地方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的最新例证,如此异化的地方立法又必然导致“部门利益合法化”的恶果。支持者期待意见稿通过对轻微违法的重罚来提升违法的成本,并让违法者因此而对法律有所敬畏。
在西部贫困地区罚款200元和在深圳特区罚款200元,处罚数额虽然一样,立法效果却一定是相差千里的。只要罚款还是一种合法的行政处罚手段,某一地区罚多少合适,就应该是一个值得本地公众深入讨论的议题。深圳公开的上述意见稿也不过是一个意见——立法是妥协的艺术,是不同利益阶层反复博弈的结果。深圳的上述意见当然也需要博弈。有人认为该重罚,有人认为该轻处;有人认为罚1000元就是重罚,有人认为罚2000元还算轻了。凡此种种,正是立法博弈的体现。于媒体上喧闹着的公众表达,实则是公众权利意识勃兴的副产品。
对于深圳“加码”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闯红灯、醉驾这类公众非常反感的违法行为,我基本是持赞同态度的。我认为,我们的法律责任体系有些轻重失衡,有轻罚轻微违法、重处严重违法之嫌。对轻微违法重罚,实则是阻止轻微违法滑向严重违法。如果放纵轻微违法,那么就会造成轻微违法的成本太低,容易形成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或许我们应该转变思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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