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留不留胡须,那是个人的自由。有的地方用规章制度禁止男人不准蓄胡须,简直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势必会受到众人的反对。
昨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消息,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对律师着装、言行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男律师不得蓄胡须。(10月21日《河南商报》) 管天管地,管不着拉屎放屁。然而,有些部门真是太平洋警察——管得宽,竟然规定男人不准蓄胡须。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太过分啦,实在不应该。男人留胡须,根本不存在影响工作、破坏形象的问题。相反,男人留胡须却能带来好处,那就是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据说男人的胡子一天要长0.0375厘米,一年长13.75厘米,如果一个男人从青春期到古稀之年,平均每天要花5分钟刮掉这65毫克的胡须,刮胡子这项工作要耗费掉宝贵生命中近2000个小时! 既然如此,我们何必非得和胡须过不去,必须剔除而后快呢?
河南省律师协会的做法,不禁使我想起了民国初年国父孙中山颁布的 “剪发令”,就是中华民国的第29号公告。命令官、军、民在二十天内一律剪掉辫子,否则,以违法论处。剪掉了辫子就意味着剪掉了封建主义的尾巴,就表明民主共和从此开始。孙中山先生发布这样的命令,是出于大革命的需要。“剪发令”是为了迈向民主,那么,“禁须令”葫芦里到底卖的是什么药呢?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胡子是是天生的,留还是不留、留长与留短、留多与留少,全凭个人喜好,法律尚且没有予以规定,岂容他人肆意干涉呢?在我看来,河南省律师协会的“禁须令”无疑就是王八屁股长疖子——滥规定(烂龟腚),根本就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这种做法就是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就是限制了人身自由,就等于侵犯了人权,是对自由的践踏,是对人格的不尊重。子曰: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鞋子是否舒服只有脚知道;水的冷暖只有身在其中者体会最深;规章制度是否切实可行只有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各项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才能避免出现纰漏。如果自作聪明,闭门造车的话,势必会撞得头破血流,遍体鳞伤。河南省律师协会就是典型的例证,有关部门岂能不引以为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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