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归还”成被告 法律真会开玩笑
11月6日,江苏淮安一卖豆饼的老太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全额归还。失主却坚称丢了8200元少了6500元,将老太太告上法庭。律师称没有充分证据失主难胜诉。(11月26日《扬子晚报》)
“捡钱归还”成被告”,理解这位老太所受的委屈,更对法院下达的传票感到疑惑,没有凭据的“钱还少了”,怎么就立案了呢?
失主丢了钱被老太捡到,“几经周折才找到失主周继伟”,就冲这种精神也该予以表扬,失主非但没有感恩之心,反而坚称“丢了8200元少了6500元”,这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再说也不符合生活逻辑,如果是捡钱老太“瞒报”抽拿了其中的大部分资金,“心中有鬼”,她又怎会几经周折找失主还钱?就算失主自述丢了8200元,老太只还了1700元,其中哪方面说了谎,也要等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再说。这种不管三七二十一,法院就予以立案签发传票,不知有何法律依据?难道一个人指称别人“拿了钱”,没有充分证据,就能轻易启动司法程序吗?虽然成为被告未必就会败诉,但对一个普通老太来说,接到法院传票,心理上可能就会“崩溃”,这不但使人觉得好心无好报,同时也是法院立案不严谨的表现。
想当初南京彭宇案,因为公交站台帮扶老人被告上法庭;现在淮安老太“捡钱还钱”又成被告,希望道德的归道德,法律别再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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