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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应先确立民权主体性
www.fjnet.cn 2009-12-21 07:46  毕舸 来源:    我来说两句

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拟废除,新的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或将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将严禁断水电气暴力强拆。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称,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城市房屋拆迁事涉公民物权,因此不论是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还是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不允许断水电气暴力强拆”,都是意在使新拆迁条例更接近权利本位。我们看到,此前有关拆迁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开发商与民众之间产生的种种公开或隐蔽争端,甚至流血冲突,大多源于民众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利错位。在这种错位之下,在全国不少地方,拆迁方利益凌驾于民众利益之上,本该是公共利益享有者的民众反而总以抗争者与维权者的悲愤形象示人。这种痼疾,是旧拆迁条例理念难以获得社会好评的现实原因,更成为公众疑虑难消的根本。

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将新拆迁条例对由“管理”而向“服务”转变的赞美与期待,转变为对条例中有关政府或拆迁方权责的界定与明晰的关注,变为对于民众拥有的民主自治权利的关注。尤其是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任何权力的授予,都可能演变为毫无节制的“滥权”,而我们也从来不缺乏以公共之名行部门利益、私人利益之实的土壤,因此如果说对于新拆迁条例的关注,或者说新拆迁条例的修改有更大的意义,这个意义必然在于如何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只有民众在拆迁过程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种种权利不落空,“公共利益”始能成为“公众利益”。就此而言,新拆迁条例必须以呵护民主权益为价值本位。

然而,新拆迁条例依然引发的一些争议,恰恰反映在对民众权益保护的不够,比如,在公共利益界定上的政府有关部门“一票独大”问题,如果政府对公共利益界定持有绝对话语权,无论民众如何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基本都属于失效程序,如此一来,无疑将损害民众权益。至于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同样无法切实保障民众不被侵犯权益,在拆迁中裁判球员一体化的角色混沌不改变,某些地方政府即使不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也完全可以堂而皇之地用红头文件、行政命令来完成意图,这在当下不少地方拆迁过程中并不鲜见。

新拆迁条例的法律规范,首先是法理规范,即条例以维护全体民众合法权益为主要原则,充分体现优先保护全体民众利益的宗旨,由此还需解决诸如地方法院受制于政府财政人事管理,难以保持独立公正、拆迁赔偿标准如何由独立第三方核对认定、人大政协作为民意代议机关是否可起到日常监督作用,等等,这些有关维护民众权利救济路径的政策制定还需细化,否则,在民众权利自治缺失的情景下,新拆迁条例很难让人不免有重蹈旧拆迁条例覆辙之忧。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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