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对于房产购买者来说同样也是伤害。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对法律的严重蔑视,是对司法权威的公开挑战。
河南省漯河市一房地产公司在驻马店市西平县开发的部分房屋由于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西平县政府却将这些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在转让合同中,甲方签订人为西平县主管城建和国土工作的副县长(1月19日《大河报》)。
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人变卖,这样的新闻以前常常发生在不懂法律的市民身上,现在堂堂一级人民政府也做起了同样的事,真让人感觉匪夷所思。真不知道政府做出此举的底气从何而来?
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诉讼后其合法权益得到可靠保护,这是法律的一种强制措施。当然,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之前,要做一系列工作,比如要查明涉案财产的所有权情况,要把查封等情况向社会公告,以平等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从报道看,法院的手续齐全、正规,查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在法院解除查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查封财产作出处置。
政府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房产,首先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使其通过诉讼保全保障权益的愿望落了空,等到胜诉要强制执行时,查封的房产已为他人所有,无异于到手的财物被别人抢走。其实,政府倒卖房产对购买者来说也是伤害,因为这些房产是无法正常办理权证手续,被蒙在鼓里的购买者知悉真相后不闹事才怪,最终带来的是社会不稳定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对法律的严重蔑视,是对司法权威的公开挑战。
我国法律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有相似的规定。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法律。但遗憾的是,西平县政府不仅不能遵守法律,而且还公然挑战法律。
对此行为,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意识淡薄来解释。很明显,这不是某个领导的个人行为,而是组织行为。从媒体采访吃了“闭门羹”来看,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也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既知违法,还要去做,其胆大可窥一斑。
对此,绝对不能从轻发落,甚至不了了之,而是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不光要尽快纠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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