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狗受到保护了,其他动物呢?
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市民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对此,法律专家经过讨论,决定改变提法,起草“反虐待动物法”,4月份向相关部门提交专家建议稿。(见1月26日《重庆晚报》)
早晨上网浏览新闻,一则标题赫然映入眼帘:我国拟规定食用猫狗肉罚5000 、拘留15天。着实吓了我一大跳,撇开猫肉不论,现如今喜爱食用狗肉的民众怕是不在少数,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狗肉离开我们的餐桌看来已为时不远,是喜是忧心里恰似打翻了五味瓶。
对于这部即将诞生的法律,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明确禁止食用猫狗动物,显得过于煽情,多少有点猫哭老鼠——假慈悲的味道。我不知道国人会作出何种反应,总之我的态度很坚定——旗帜鲜明反对,理由有以下四点:一是食用猫狗乃我祖祖辈辈遗留下来的饮食传统与习惯,其营养价值无与伦比,没必要予以废除;二是猫狗的生命受到法律保护后,只有坐等其自然死亡方能处理其后事,其肉吃得吃不得谁来决定、批准,更可怕的是猫丁、狗丁从此会家族兴旺,甚至超出人类总数,会不会演变成一场灾难谁也说不清;三是就算不得食用猫狗写进了法律条文,难免还会有很多人偷偷摸摸享用猫狗之肉,法不责众,我看执行起来难度不小,最终很可能不了了之;四是特意对猫狗作出保护性规定,对猪、牛、羊、鸡、鸭、鹅等其他动物彰显不公,同样是生命,难道它们就应该任人宰食?
猫狗一类的动物并非野生动物,善待它们,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考量,比如不得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这些规定很有必要,人和动物和谐相处本该如此,但我们也别忘了:人类要生存、要繁衍,如果连起码的填饱肚子都没有解决,这样的保护无疑是对人类自己的伤害。最终谁吃掉谁,真的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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