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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须防权力越狱
www.fjnet.cn 2010-01-31 09:02  洪信良 来源:钱江晚报    我来说两句

权力应该被关进牢笼里。“房屋征收条例”说到底就是一个把“拆迁权力”关起来的新“牢笼”,怎样让这个新牢笼更加牢固呢?

新条例首先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人限定为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无论是“拆”还是“搬”,权力主体是政府。条例中也有不少条款涉及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总的看起来,一些关键条款似应进一步细化,以尽量减少漏洞。比如关于市价补偿的标准,条例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确定,这评估机构,虽则说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价也不得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交易价,但怎么保证评价机构不被权力的猛兽收服呢?对它的独立品格必须有补充限制的条款。又比如,对营业性房屋的补偿也未出台细则,这也必定会为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埋下争端的根子。

条例对“公共利益”作了正面的界定,却未作反面的列举,未对“非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具体、明确的举例说明,这势必为强势的征收方留下自由解读的空间。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太大的弹性空间。第三十四条中提到,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的处罚,仅仅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处分”之类的,一则太轻,二则也未能明确对应。如此,很难关住权力的猛兽。

在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中,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作裁判。条例中规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如此“角色重合”,也很难杜绝某些地方政府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幌子,蚕食、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的现象。似乎应该直接交给法院来裁决更公正吧。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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