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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复出如何保证程序正义
www.fjnet.cn 2010-02-26 11:05  冯海宁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专家认为,不能将被问责官员一律打入冷宫,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被问责官员复出,前提条件是程序要公平公正。(《京华时报》2月25日)

官员复出程序一旦法制化、规范化,以往云山雾罩的官员复出现象有望不再重现。近些年来,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支撑,不少因公共事件被问责的官员,很快异地为官或换个岗位当官甚至升官,他们的神奇复出严重损害了官员问责制度的公信力。

被问责官员复出有四个问题被关注并争议着。一是该不该复出?一种观点是对问题官员复出说“不”,理由是我们的官员资源是十分充足的,“不差人”,甚至有人认为问题官员的复出实际架空了问责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让有能力的问题官员复出,体现出了政治理念与制度理性,毕竟人无完人金无足赤。

二是处分期时间多长才合理?根据相关规定,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现实是,不少被问责官员两三个月后就闪电般复出了。有学者指出,处分期一年太短了,至少应该在两年以上。可以说,官员的复出时间随意性很大,如何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分期限是个问题。

三是官员复出后如何任职?按规定,官员复出后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是,一些官员复出后担任了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且还有一些升职了。反腐专家指出,问责撤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复出不应“同级”任用,要降低级别,局级干部降为处级甚至更低。

四是官员以什么理由复出?被问责官员闪电复出,有关方面给出的理由总是“符合规定”。其实,问题官员两三个月后复出明显不符合规定。可见,所谓的“符合规定”有时候是糊弄公众的,完全是绕过规定来办事。按理说,官员复出应该以法规为依据,以官员的过错程度、反省态度、工作能力等作为复出理由。

显而易见,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期限、程序以及复出后的职务,都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任何一个环节都马虎不得,否则,不但引起公众质疑,而且不排除问题官员再出问题。毫无疑问,官员的复出程序离不开公平公正公开。但我以为,这个复出程序更离不开民主决策,监察机关在解除处分时需要尊重民意。

这是因为,被问责官员多是因为公共事件被惩处的,而公众是公共事件的受害者。一个官员复出如果不能得到受害者的原谅和支持,他的复出就显得草率,缺少根基。而且,官员复出意味着权力的恢复,公众有理由质疑问题官员是否能够不再重复过去的错误。

所以,我以为官员复出程序有两个主要问题必须要搞清楚:一是谁该复出谁不该复出如何界定?二是官员复出该由谁来决定?

依我之见,应该由监察机关拿出官员复出的理由来征求民意,寻求公众支持,理由包括制度依据、处分期表现等。只有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官员复出才不会惹众怒;民意是官员复出程序公平公正的保证,监察机关单方面让官员复出,公平公正则缺少有力的程序保证。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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