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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滥定国家秘密
www.fjnet.cn 2010-02-27 12:41  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的主要方面有:对国家秘密进行了宽泛的界定,比如“经济社会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安的秘密事项”、“保密局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等;草案拟规定国家绝密最长30年的保密期,另规定“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草案援引国际通行的定密官制度,明确了定密者资格和权责。

现行的保密法几乎全是含糊的规定,尽管并不影响国家秘密的认定,但招致许多批评也是众所周知的。修订草案对此有设想,就是从尝试定义国家秘密开始,给出国家秘密从定密到解除、从原则到例外的流程。草案的着眼点在于程序,是对长时间延续下来的保密操作的明确化,对公众理解国家秘密有帮助。有密有解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混乱的保密执行有望得以规范。

对修订法草案还可有另外的视角,可概括为“一个定义、两种权力”,即:何谓国家秘密,以及定密权与续密权。定义的范围比较广泛,弹性极大。即便对国家秘密规定了限期解除,但只要存在续密权,且续密权本身不被审核、不能透明,秘密有期就可能被频繁地延长为秘密无期。草案逻辑考究,可谓严丝合缝,却不契合“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大趋势。

有关例外的规定是草案很关键的构成,然而也因此留下“后门”,不能有力管束某些滥定国家秘密的惯常做法。同时,或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使用难度,譬如,推动信息公开有可能变得更加困难,而不是像理想中那样变得更加容易。不可否认,修正草案在保密观念上有些进步,但实际效果更复杂,确实有利于巩固政府的主动地位。国家机构无必要坐拥过多秘密的情况或会合法延续。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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