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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谣言始末
www.fjnet.cn 2010-04-27 09:50  梅新育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的荒唐说法在海内外广泛流传已近六年之久,近日又起波澜,以至于商务部新闻办专门通知各媒体,予以否认。作为这条谣言的当事人,我本以为,以这条谣言之荒唐,不值一驳;不料如此荒谬的谣言竟然阴魂不散,还惊动中纪委两次通过驻商务部纪检监察机构向我查询。

我不得不抽时间写下此文,以正视听。

一、“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谣言出笼经过

引起商务部新闻办专门出面否认的是这样一条媒体报道:据商务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卷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人均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

这条谣言起源于某晚报2004年8月16日刊发的报道《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离岸公司提供洗钱便利》。这篇报道系该报某记者采访我后所写,起因是我写的研究报告《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当时在社会上、金融业内、监管部门和海外离岸金融中心引起了较大反响,监管部门和国内外业界、媒体为此来找我的不少,英属维尔京群岛财政部长等人访华时也点名找我谈了谈。该报记者为此来采访,不足为奇。

而且,我所写的研究报告是公开出版物,我供职的商务部研究院作为工作文集编纂的《2004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蓝皮书》(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4月版)全文收录了这篇报告。由于社会反响较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活页文选》(理论版)2004年6月又给我出了个单行本小蓝皮书,但有删节。

我接受采访时,详细告诉了该记者可以找哪位出版社的编辑获得这份报告,问题是这个记者(可能还有相关编辑)不是稍微花点工夫去拿到这篇报告,哪怕是走马观花浏览一遍(报告全文不过三四万字),而是往采访中掺加了很多自己想当然的东西,捏造了不少我接受采访时没有讲过的话安到我头上,发表前也没有全文交给我核对,导致这篇文章出现了多处严重失误,不仅不符合我的原话,也不符合基本学术概念。“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的荒谬说法就是其中之一。

我不否认,由于受到工作中某些见闻的刺激,我本人也许是国内最早发表论文讨论跨国贿赂(transnational bribery)问题的人,1990年代还在读博士时,就发表过几篇讨论这个主题的论文,后来又陆续写了些这方面的文章。但我本人没有研究过腐败官员外逃卷走资金总量,以单个研究人员一己之力,也不可能得出可靠的数据结论,当时我接受该记者采访时没有提到贪官外逃,更没有提到这个数字。

“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的说法从何而来,我无法确认也没有时间和兴趣去追查,只是在向纪检监察部门写情况说明时,根据记忆印象提供了一条线索。如果我没有记错,该记者采访我之前不久,我从某报上看到过一篇好像是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采访报道中提到过该部门的统计“犯罪分子外逃查明资金50亿美元”。但在我印象中,这篇报道没有提到纳入这个统计的外逃犯罪分子有多少人。

由于“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离岸公司提供洗钱便利”足够引人注目,该晚报2004年8月16日刊发这篇文章后立刻引发轰动,当天早晨便登上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新闻头几条。我当天一眼就看到了这个标题,再一看内容顿时深感震惊,马上便打电话与该记者交涉,要求他们报社通知新浪删除这条新闻,又花时间写了封正文1300多字的邮件,一一列举说明那篇报道中的主要捏造和讹误之处,当天下午发了过去。但由于该报道已上网,网上流传已经无法消除。

二、“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谣言之谬

“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之说固然夺人眼球,但只要冷静思索一下,便可知道此说荒谬。500亿美元按早期汇率计算约合4000亿元人民币,一个外逃贪官就要卷走1亿元,可能吗?成克杰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之尊,其犯罪所得尚且是4000万元,不考虑留在国内带不出去的非法财产,平均每个外逃贪官就要卷走2.5个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全部犯罪所得?难道中国建国不足55年时仅外逃官员中就有4000人级别远远高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不仅“4000贪官卷走500亿美元”之说纯属捏造,极其荒诞;还因相关记者、编辑和报社主管缺乏基本专业知识,又没有基本的求实精神,导致这篇报道中讹误比比皆是,在此略举数例:

——搞错了“离岸公司”的概念及其与普通公司的主要区别。该报道称,“‘离岸公司’的含义是,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此说不确。在接受该记者采访时,我说明了,“离岸”指的是从事非居民之间交易,这是基本的学术概念,也是离岸公司与普通公司的主要区别,上述说法并不确切。作为一名研究人员,如果我连这种基本概念都不明白,那是没有资格从事相关研究的。离岸公司与普通公司的根本区别是非居民交易这一特征,而不是税收,尽管税收待遇和信息披露要求也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捏造了“资本外逃占外债比例”这样一个“关公战秦琼”式的问题。该报道引用我的话说:“中国自1985年以来的资本外逃占外债增长比例超过 50%,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与阿根廷的第四大资本外逃国。”实际上,资本外逃根本不体现在国际收支中的外债统计部分,任何一个读过《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人都会明白这一点,而且我根本没有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与阿根廷的第四大资本外逃国”。

——大大夸张了中资公司给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带去的收入。该报道引用我的话说,“我们曾就加勒比海上的一个岛国算过一笔账:中资公司在当地投资带给当地的收益,是他们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大半。如果这笔钱分到每个居民头上,每个居民可分4000-5000美元。”此说完全错误。我在接受该记者采访时提到,2001年金融和商业服务创造了英属维尔京群岛49.6%的GDP,国际商业公司注册费收入占该岛政府经常收入的47.2%,相当于其全体居民人均4395美元,这个数字在报告原文和我写的其他多篇公开文章中均有披露,但那是来自所有国家的离岸公司提供的收入总和,绝不是中资公司一家,“所有国家”≠“中国”!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有删节)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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