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川将加大用人不正之风整治,针对买官卖官问题,严惩卖官者的同时,对买官者也要严肃追究。买官者要一律先予免职或停职,买到的职务一律取消,今后不得在党政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关键部门工作。(华西都市报)
四川省有关部门针对买官卖官问题的表态并不新鲜,济南和哈尔滨等地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此前已作过类似表态。但这些在官员们看来是严惩买官者的措施却遭到了网友毫不留情的嘲笑。买官者非但不用坐牢,还能继续捧着“公务员”的金饭碗,这算什么严惩?
买官并非是普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是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都应予立案。而按照现行的物价水平,买官者的行贿金额恐怕很少会低于一万元,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最轻也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买官者有法定从轻或从宽情节,至少也会被判个缓刑。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一些地方对买官者的处罚只停留在“免职或停职,不得在党政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关键部门工作”,连开除公职的处罚都没有,更别说是移送法办了。这究竟算是严惩买官者,还是在保护买官者,以免他们受到刑事处分呢?
早在2008年10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就明文规定,对行贿买官的、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但一些地方出台的所谓打击买官卖官行为的规定,非但没有严格遵照这一意见,反而有所倒退,用行政处罚代替了买官者本应受到的刑事处分。违法成本太低,怎能有效震慑不法官员,避免买官卖官丑剧一再上演呢?
买官卖官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就是处罚太轻。许多地方怕家丑外扬,对发现的买官卖官问题包庇袒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卖官者”锒铛入狱,“买官者”却能逍遥法外,顶多换个部门当官。这怎能不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呢?
要严惩买官卖官者,其实根本不用有关部门专门下文件强调,只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就可以了。把买官卖官者都送去坐牢才是真正的严惩,至于不得在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和不得在关键部门工作的规定,对买官者来说纯粹是隔靴搔痒,根本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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