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位参与报道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媒体记者表示,采访期间他们遭遇了紫金矿业的公关。一家财经类杂志福建记者站声称旗下公司收到一笔来自紫金矿业的6万元“广告费”。而至少6家媒体的记者对记者证实,他们受到了面对面的“信封”公关。(中国青年报7月26日)
被媒体视为“中国新闻界耻辱的一幕”——2008年山西洪洞县煤矿矿难后,真假记者争相恐后赶往出事煤矿领取“封口费”一事历历在目。事发后,在媒体锲而不舍的关注下,5名涉案人员最终锒铛入狱。不过,这样的严厉惩戒显然无法有效警醒后来者,比如头戴“央企”桂冠的紫金矿业。对已动用“刑罚”这样的真格,居然还不能令意欲向媒体输送“封口费”的后来者“足戒”,这本身就很值得反思。
无论是前番洪洞县的矿难,还是紫金矿业此番的污染事件,“封口费”均发生在出事企业与媒体之间,表面看这是一种双方或者某一方占更多主动因素的肮脏交易。特别有必要指出的是,像这样的“封口费”事件,其所涉媒体居然一个不漏,见者有份,这从侧面或表明,“封口费”已经成为一些出事企业所谓危机攻关的“潜规则”与“硬成本”。
就“封口费”事件而言,整肃新闻队伍很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也是应有之义,但“封口费”事件打而不绝或可如此解读,出事单位如果有效封住了新闻监督这个“口子”,现实中存在减轻被惩罚的可能。正因为存在足够激励他们不惜冒险一试的“收益预期”,所以才会有一方面涉“封口费”事件的当事人被法办,另一方面“封口费”又接连出笼。
出事单位的“收益预期”到底是什么?是尽可能避免公开地调查,只要绕开了公众的视线,处理往往“酌情三分”。虽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还算及时,但离社会舆论一再呼吁的第三方调查机制距离尚远,其公信力更是饱受质疑。现阶段,能促使调查与惩戒机制向公开公正方向发展的,唯有媒体的强力监督。实际上,一些地方却不乏对新闻监督区别化对待的现象,而当少数几家媒体承载向公众传递真相的责任愈重,意味着被“封口”的可能性也就愈大。对出事单位而言,如果能够啃下媒体这块“骨头”,即便花费一些代价,相较因公开后可能出现的严重处理后果,这样把工作做在前面做在暗处的花费自然“很划算”。
换种思维来看,如果对紫金矿业污染此类重大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从一开始便能规范到公开公正的轨道上,公众既可以在纸媒、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内方便地获悉更为详实的调查信息,又能够透过多种机制,方便地传达对事件的关注与种种疑问,以此倒逼调查机构在工作中更加公开公正,试想,出事单位就是想封住媒体这个“口子”也十分困难,而且也无甚意义。
这也就是讲,对“封口费”现象不宜仅局限于简单的惩戒,而应在构建阳光的调查处理机制方面下大力气,积极引入第三方调查机制,努力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力除为媒体设置的亲疏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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