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会主席替职工维权反被老板解聘的尴尬,继7月份《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通过以后,北京即将遵照“工会法”的精神,采用基层工会主席工资由上级工会负担,“经济命脉”与企业脱离的方式,建立身份相对独立的基层工会制度。(《新京报》2010年8月31日)
俗话说:端人饭碗服人管,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工会干部一边拿老板工资,仰老板鼻息,一边要代表职工利益与老板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多少总有些力不从心甚至勉为其难。所以一直以来,企业即便有工会,多数也只是个“聋子的耳朵”,职工正当权益的维护总是在原始低水平上徘徊不前。
自从富士康“十二连跳”以后,保护职工权益、强化工会职能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北京市顺应社会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调整政策,适时建立身份独立的基层工会制度,就是彰显政府关怀的切实举措。
但我们要看到,解决工会主席的工资问题,仅仅只是工会独立的一个起步,要在实际工作中,让工会成为真正的工人代表、工人娘家,成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工人权利,维护《劳动法》尊严的主心骨、代言人,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程要走。最关键是两个要素:一是工会干部的来源必须是民选而非官派;其二是法律应该赋予工会更多的管事权、监督权。
早在民国时期,京汉铁路工会为了工人的利益,在与地方军阀与反动资本家的持久斗争中,抛头颅、洒热血,成为工人的领袖。因为当时的工会都是由来自劳动一线、受工人信赖、愿意忠实服务于工人的工人代表掌控,是工人权益的真正代言人。今天的企业主虽不是工人的对立面,但他们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有些时候同样会做出损坏工人利益的事情,这就需要工会代表工人挺身而出。
多数事实表明,工人权益被侵害不是出于无知,而是出于故意。以前的工会维权不力既有本身“身份利益牵连”的限制,更多的是劳动保护部门执法力度欠佳,让工会处于一种说了白说甚至说了有害的难堪境界。工会独立必须赋予工会有监督《劳动法》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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