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卡转账应经本人同意
如果说报道中提到的前两个实例,都是因为单位在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时候,多支付了一个月,单位在没有经过员工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钱转走收回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另一家单位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转走员工账户里面的钱用于捐款,就可以说让人难以容忍了。捐款是属于个人自愿性质的捐献,捐款人有权力决定自己捐或是不捐,更有权力决定自己捐款数额的大小。而募捐单位在未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账,这与打劫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对此银行方面介绍,对于工资卡,银行和持卡人单位签有协议,银行根据该单位的财务要求进行代发工资、调账等。然而这样的解释是否能够让持卡人认可和接受,银行不是个人工资卡的持有人,单位的财务也不是个人工资卡的持有人。而真正的个人工资卡的持卡人,却被排除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之外。也就说在签署这个协议的整个过程中,是两个非个人工资卡的持卡人在签署协议。
单位员工是真正个人工资卡的持有人,银行和单位财务在签署协议的时候,把真正的个人工资卡的持卡主体排除在外,这样的协议又怎能保证个人工资卡的持卡主体的合法权益?银行和单位财务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应该让真正的个人工资卡的持卡主体参与进来。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对于持卡人不能接受的有些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让这个协议真正保障个人工资卡的持卡主体的合法权益。最起码银行在转走个人工资卡的资金时,需要征得个人工资卡的持有人的同意,这样的条款必须出现在协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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