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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的加班费是一面镜子
www.fjnet.cn 2010-10-08 13:49  邓海建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国庆假期,南京一名保姆向雇主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形式,保姆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10月7日《现代快报》)

加班费是一个让人头大的老话题,保姆的加班费更具有冷幽默的意味。法理上说,法令条文的确不支持保姆的“三倍工资说”,因为个人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人群有关,除非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并且该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全日制员工,否则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

尽管“加班费”因法与保姆无缘,但有几个悖论却值得公众思考:一者,保姆有权享受法定假期,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假期里上班了,虽然“法无定论”,但情理上说显然该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不管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空白的法律当及早为之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二者,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当下的规定,包括家庭服务员(保姆等)、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和军籍人员都无加班费一说——然而,譬如公务员,虽不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也有获得加班费的权利,事实上就不会遭遇“法无定论”的尴尬,加班费来得反而比《劳动法》重点调整的普通劳动者还惬意;三者,保姆加班费问题于现实而言也并非无解,譬如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建议保姆先跟家政公司签订合约,再由家政公司派遣到雇主家,保姆跟家政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自然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劳务中介公司出面为保姆争取加班费。

单纯考量保姆加班费的合法性问题,普适意义似乎不大,但保姆的加班费更是一面镜子,照出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若干症结:首先,保护劳动者权益应由抽象到具体,这是人本法治的题中之意。“劳动者”不能仅仅是一群面目模糊的浮雕,还必须落地为一个个鲜活的群体,譬如农民工、保姆等。维护劳动者权益需要由面及点、细化维权工作,“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其次,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患上“司法依赖症”。无法可依的时候怪立法、有法可依的时候怨劳动者不追诉、执法不严的时候又拿监督意识说事儿……社会的运行固然离不开法律,但在法律之外,还有更多维系秩序与规则的维度,譬如保姆加班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协商才是务实之举。

中国劳资关系之微妙与博弈,一个“加班费”足以窥一斑而见全豹。工会组织、劳动监管部门在加班费问题上的迟滞与无力,已成为年节中的一种“惯性”。法律有问题就说法律的不是,有法不依的时候就失聪失语,劳动维权之多舛说到底仍是执行力与意志力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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