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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广告语违背了艺术发展规律
www.fjnet.cn 2010-10-09 16:37  赵国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随后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广告应当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广告用语用字一旦违反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0月8日 新华网)

广告用语让人过目不忘当然是件好事情,但这绝不意味着广告语可以随意篡改和编造词语,更不是看谁使用的越“雷”越好,可时下把“篡改”当“创新”,把“亵渎”当“艺术”的广告语充斥在大大小小的媒体上,实在令人忧心。这不仅是对广告用语的极大误解,还会误导了少年儿童的规范用语,更不利于治理荧屏“三俗”。

比如,“快”“治”人口的药品广告、“闲”妻良母的洗衣机广告,会不会误导了懵懂的孩童?更令我们汗颜的是有些广告语竟然不顾民族语言的纯洁与健康,为了追求广告效果竟然恣意篡改,比如颜料广告中的“好色之‘涂’”、酒广告中的“天‘尝’(长)地‘酒’(久)”等,还有的广告口口声声“送礼”,对健康文化传承、现代化建设必然会造成极大妨害。

广告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艺术,它的存在需要尊重艺术创作规律,而绝不能脱离开群众用华而不实的“走捷径”来获得发展,那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试图靠制造“噱头”赚取公众眼球的做法是违背艺术规律的,也是对民族文化和语言的极大伤害。

对于广告语乱象,仅仅靠谴责和舆论的力量显然不能得到有效规范,江西省通过立法规范广告语的做法是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捍卫和尊重,值得学习和借鉴。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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