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原来的房间分隔成多个小间出租,将会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是在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后首次出台新政,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北京晨报》)
当往日外来人口聚居的“城中村”,在推土机下渐渐消失殆尽之后,外来人口“群租”问题日益成为城市管理者眼中的“沙子”。一是消防安全、社会治安方面可能存在的隐患,二是周围本地居民的投诉和不满。于是,“群租”成为城市管理者整治的对象,为此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各种政策,虽然往往备受社会质疑与抨击,但如今明确将限制“群租”写入规范租房新规,也就让各地整治“群租”的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不得不说,凡经济条件许可,没有人愿意选择与那么多人群居在一个狭小局促的空间里。从这种角度考量,相关部门不能无视低收入群体与城市房屋价格高企之间的悬殊差距。“群租”与其说是一种主动的选择,不如说是一种被动的无奈。政府的义务不只在于给外来人群发号施令提出要求,更在于想办法让他们在城市中获得更为体面、更有尊严的生活。应该看到,在人口自由流动的当下,人们有权在自己的国家里自由迁徙,选择适合自己的城市生活和工作。在自己心仪的城市里居住,是一种不容剥夺的生存权利。“群租”作为实现这项生存权利的最低端选择,要规范这种情形,管理者其实更应用合理的公共住房福利去置换——除非政府能给他们提供更便利、更便宜的住房,否则限制“群租”就没有合理性可言。
公权不是没有边界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剥夺和侵犯公民的生存权。当限制“群租”的部门规定遭遇公民“我租不起房怎么办”的质疑时,政府部门是不可以说“那我不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容忍“群租”之恶,不仅是人文关怀需要,更是政府责任使然。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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