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广网的消息,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车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南京张明宝案等醉驾案后果惨烈、社会反响巨大,面对如此严酷的现实,公众舆论纷纷呼吁,醉驾应当入刑。
2007年,全国人大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对交通事故的赔偿作出了对行人有利的规定,即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对于近两年醉驾入刑的呼声,全国人大对此也迅速作出回应。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交通肇事罪,如果此草案一通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该罪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一种。
而据新华社报道,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上述条款有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话,原来有一定分寸的猛药,变成了一味绝对的猛药。
固然,简单有其好处。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的用途是抑制人类本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它们总带有某些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制度要有效率,就应该简单、确切、抽象、开放和适度稳定。而刑法本身的功能也是,威慑、减少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因此,一旦《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任何醉驾都会入刑。这样,所有喝多酒想摸方向盘的人,必须先想一想,自己是否会摸上手铐,从此变成了一个罪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旦成为罪犯后,即使刑满释放,以后找工作时必须向潜在雇主说明自己的前科。这种惩罚,以及带来的羞辱,不止是醉驾者本身承担,同时也会给其妻儿造成莫大的痛苦。因此,此法一生效,任何酒后要摸方向盘的人,必须三思。
然而,笔者认为,太猛的药代价太高,效果未必最佳!首先,如果一醉驾就入刑,关入牢房的人会大量增多,国家为这些人支付的代价较高,每个关入牢房的人,都要消耗纳税人支付的大量金钱。第二,一醉驾就入刑,必然导致有的醉驾的人选择夺路而逃,甚至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第三,对初次醉驾或其他情节较轻的人,刑罚过重。其实可以用现行的行政处罚来解决。罪罚或许不相适应。刑法上所谓罚当其罪,总归有一些例外,一刀切容易导致误伤、过度诊疗。
笔者认为,还是回到草案一审稿,必须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这样比较合适。在此刑法修正案正式成为法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司法解释,界定什么样的醉驾才属于情节恶劣。由于已经存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构成犯罪的最低条件是重伤一人、同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此,最高法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可依据醉驾的次数、血液中酒精含量等容易确定的项目作为情节恶劣的标准,不必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才能定罪。
醉驾入刑的目的,不光只是为了立一个法,也不只为了把醉驾者关进牢房;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保护普通民众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保护醉驾者本身,考虑两者的平衡。法律的适度很重要,更重要的在于法律的执行。毋庸置疑,不管在农村还是城市,汽车已经是大部分人的交通工具,中国的汽车销售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虽然电视上天天在说,X酒虽好,可不能贪杯哦,但仍无法阻止一部分司机抱着侥幸的心理,贪杯后驾车。即使有醉驾入刑的惩罚,由于酒后驾车行为本身的隐蔽性,因此,这个法律必须有长效性,切不可搞运动执法。我国的很多法律,出台时民众寄予厚望,实施后却由于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法不责众,甚至成为稻草人,失去了规则的惩罚力量。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减少交通事故,不但要靠醉驾入刑这类猛药,更需要在汽车产品的安全质量、驾驶员准入考试、安全带强制佩戴、交通执法资源投入等固本培元方面下笨工夫。多管齐下,流泪受害的家庭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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