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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哪有性别角色之分
www.fjnet.cn 2011-01-10 07:50  阿栋 来源:羊城晚报    我来说两句

过去,生闺女的总唠叨:“只要女儿晚回一点,心就提上喉咙眼儿,生个儿子该多好。”父母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女孩相对男孩来说是弱势,劫个财还好,劫个色可就是一辈子都毁了。

以前,被劫色似乎与男人绝缘,不过现在,生儿子的,也不省心。最近一则新闻,着实让男人们惊出一身冷汗。42岁男保安将自己18岁的男同事“强奸”,并导致其受轻伤。虽说是轻伤啊,不过我们都知道,这伤有多难以启齿。屁股上的是轻伤,但心里的可是严重创伤啊。尽管是“强奸”,北京朝阳法院还是手下留情,只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

专家们都说,保安大叔若是强奸一女同事,没有二话,法院准能判他个三年以上,情节恶劣的,还会加重量刑,但换了男同事,公安,法院可就爱莫能助了。说到底,也不怪穿制服的。新中国自成立以来,法律上就没对男人强奸男人作过具体规定。

翻看卷宗,较早发生的类似案件在2004年,当时可谓轰动全国。大连一男性少年被男老板“强奸”,虽然有证人及医生鉴定该少年肛门流血破裂,但因为缺少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只能判民事赔偿了事,公安机关也只把这个色狼关了15天,就放之大吉了。

时隔6年,在去年的10月份,广东深圳,同样发生一起“男奸男”案件,原本以为时过境迁,哪知两人闹到派出所,警方依然无所适从,让其私了。有网友直言,以后男人想发泄,又不想给钱,不想坐牢,强奸男人。无罪!

在中国的刑法里,男人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称为“强奸”。但其实我们每个人都能理解,男人违背男人意愿的性行为,与“强奸”性质一样,危害相同。荷尔蒙决定了男人的思想方法和行为特点。比如,说话声音,举手投足乃至性生活方式。男人被强奸,不仅意愿被违背,而且连自身激素决定的行为习惯也被强行逆转,对于男人来说,是何等的煎熬。从这个角度上看,男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更甚于女性。

一项法律修定与否,不应以受害者的多与寡,受害程度的轻与重作为准则。我们不妨将目光转向国外,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性别角色。

想起了一句广告词:有时,男人更需要关怀!

(作者系南方电视台《今日最新闻》节目主持人)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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