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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主体,宝贝才能回家
www.fjnet.cn 2011-02-10 10:35  蔡方华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由网络微博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近日掀起了一连串的社会涟漪,其波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刻,让很多人始料不及。

在全国多个地区,媒体记者开始对街头的儿童乞讨现象进行“扫荡”,公安机关也闻风而动,对疑似被拐卖的儿童进行甄别和解救。阜阳市太和县宫小村被翻出了“瘫子村”的旧账,当地政府快速做出反应,发出了严厉打击组织、携带残疾儿童外出乞讨的通告。湖北人彭高峰寻子3年、受尽磨难,最终通过微博找到了儿子彭文乐,并通过两地警方的努力成功将之解救。太多悲喜交加的故事让人唏嘘感叹,而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严肃讨论也通过多种媒介深入展开。

这次“微博打拐”活动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民间热情和政府力量在同一个议题上的交汇。出于某种巧合,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发起的民间解救行动,恰好与政法机关的强力打拐在春节这个时间点上叠合。在微博上能够看到,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和于建嵘教授经常互动,各地公安机关的微博也能在最短时间内对网友提供的线索做出反应。第一批6名儿童的成功解救,就得益于微博群体与公安机关紧密衔接所产生的合力。陈士渠通过微博表示,“对于每一条线索,公安部打拐办都会部署核查”,这样的表态让人们对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生出了前所未有的信心。

但让人感到不安的是,迄今为止,除了公安机关的关注和响应之外,很少看到其它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做出表态或动作。这让人产生一个错觉,似乎只有公安机关才是保护儿童的主体。众所周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只有当儿童乞讨现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犯罪时,公安机关才可能介入其中。如果儿童是被父母或熟人带出乞讨,儿童乞讨背后并无拐卖、虐待等刑事迹象,公安机关就很可能无能为力。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将儿童乞讨“默认”为非治安现象,但它至少表明,在围绕儿童乞讨和儿童权益保护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并不是最直接、最顺畅、更非唯一的职能主体。这是很容易就能理解的。

公安机关在儿童救助方面的“乏力”,其实反映出我国儿童福利保护存在法律不切实际、政府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有关法律虽然做出了监护权转移之类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因为既没有转移监护权的申请者,也没有接手监护权的合适对象。儿童即使受到父母的虐待,或者被当作乞讨致富的工具,也没有哪个机构及时出手救助。儿童保护职能的分散,政府机构中没有一个能协调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等多部门的专门机构,让儿童福利保护这项重要的政府工作实际上被虚置。当人们看到儿童乞讨现象时,除了报警之外,完全想不起来应该找哪个机构反映问题,这在现代社会里是很难理解的窘况。

民间救助和公安打拐在减少儿童乞讨现象方面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它们也都有自己的软肋,因为它们无法覆盖儿童保护的整个流程。最显而易见的问题是,除了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除了那些热心公益的志愿者,谁还能充当救助乞讨儿童的“第一推动力”,谁能始终如一地充当那些需要救助的孩子的庇护者?如果这个主体始终缺席,则儿童乞讨的现象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微博打拐”让儿童和父母团聚,这是功德无量的好事。但它更深刻的意义,还在于敦促人们思考儿童福利保护的社会大课题。想到还有很多孩子还在街头流落,想到还有很多家庭饱受骨肉分离的痛苦,这样的思考就会越发沉重。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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