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后,各地逮住了第一批“醉驾入刑”的嫌疑人。正当公众拍手叫好之际,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张院长的意见立即被概括为“醉驾不一定入刑”,引起公众的不解和质疑。
对此,5月12日《京华时报》采访的刑法专家说,张军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及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总则第13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各个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时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因此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说法并不是只针对醉驾,而是适用于所有罪名。这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就是说,尽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已经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可以说,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一旦醉驾就是犯罪,就要接受刑法处罚,这是一条“死杠杠”,而最低刑罚就是拘役,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传达出的基本信息。但是,总则的普适性还是要切记的,这是司法常识。换句话说,即便十多天以来逮住了一批涉嫌“醉驾入刑”的嫌疑人,但在判决他们犯罪之前,律师终究是要拿刑法总则第13条来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嫌疑人做无罪辩护的。可以猜想,法官将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难道就像许多人期望的那样“醉驾一律入刑”吗?
当日《新华每日电讯》发表晏扬文章《给“醉驾入刑”留口子,疑违立法初衷》,文章说,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于是主张“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青年时报》发表阿平文章《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不适用“醉驾入刑”》,文章说,张军副院长的这番谈话,听了让人头大。不知以后法院再审这类案子,到底是听法律的呢,还是听张副院长的。听法律的,只要你喝醉了开车上路,那就涉嫌犯罪;听张副院长的,喝醉了你从杭州开到北京,只要没有肇事行为,那就屁事没有。这种主张“醉驾入刑”毫无商量余地的声音很是强大,一个总的特点是只要醉驾,管你是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还是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统统“格杀勿论”。如果是公务人员,工作没了,饭碗掉了,百分之百“一失足成千古恨”。
显然,“格杀勿论”是走了另一个极端。作为司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已经非常严厉,扣分罚款,甚至吊销驾照,终生禁驾。至于肇事之后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更是让司机后悔不已。再说,人与人的差异性很大,有的人心细,有的人毛躁,有的人有酒量,有的人沾酒醉,这个“醉酒”难于科学界定,在“入刑”的严惩下,怎么可能“一刀切”?“一刀切”就是在彰显法治的公平和正义么?所以,当天《人民日报》指出,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醉驾入刑”肯定不能不会也不该“一刀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一句常识性的普法表达,引来巨大关注,恰恰说明法治精神在多数人身上还相当残缺,比如只相信“醉驾必入刑”,就是不考虑醉驾者的合法权利是否需要保障;只看到司法执行过程中的蝇营狗苟和猥琐不堪,就是无视法治在进步细节正被人们铭记和张扬等。让我们坚信:要不了多久,我们注定会走过“醉驾该不该入刑”这样的必然纠缠,进入包括如何判定醉驾、由谁来判定以及取证过程能否公正透明在内的诸多具体司法操作程式的细节讨论。“醉驾入刑”的司法准备,一定是一个动态的执行流程,一定会有很多工作的严苛细化,也一定会回应公众的所有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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