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帖称,广西北流一肇事司机在醉驾情况下超速行驶,在斑马线上撞死一家3口,法院仅判4年半有期徒刑。网友纷纷质疑法院判罚过轻。北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称,由于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且给予部分赔偿,可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正式实施,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7月29日新华网)
北流市交警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龙驾车超速行驶,醉酒驾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何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龙违法醉酒驾车造成人行横道上的一家三口死亡,犯罪方法不可谓不恶劣,情节不可谓不严重。然而,法院对这起醉驾案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其4年半有期徒刑,令人费解。
对此,法院方面给出的解释是: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且给予部分赔偿,可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故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
先说醉驾定罪的问题。虽说何龙醉驾案发生在“醉驾入刑”条款正式实施之前。但这并不是以交通肇事罪名给醉驾司机定罪的理由。从司法实践上看,鉴于恶性交通肇事案的不断发生,将危害公共安全罪引入到醉驾案量刑中,早有先例。而且先例很多。比如,北京陈家醉驾案、佛山黎景全醉驾案、成都孙伟铭醉酒案、南京张明宝醉驾案,其当事人都被判处无期徒刑(有的还是死刑改无期徒刑),而法院仅判决何龙4年半徒刑。同样是醉驾致死,同样是今年5月1日以前发案,有的被处以重刑,有的被轻判,如何服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之一,就是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同样的处罚,如果说北流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的话,陈家、黎景全、孙伟铭、张明宝们该作何感想?法律尊严又该何处安放?
针对醉驾的法律问题,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召开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两起醉驾致死案件。广东、四川两省高院当天分别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何龙不仅醉驾,而且超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让行。这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又是什么?
依法定罪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北流法院置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对醉驾者如此“从轻发落”。到底是何龙享有法外特权,还是法官徇私枉法?自由裁量权成了法官把玩的橡皮泥,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自首虽是法定减刑情节,但不是改变罪名的理由。赔偿经济损失虽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与安慰,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不是犯罪分子的恩赐。何况,何龙及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赔偿款9万多元,与其他几起醉驾案百万赔偿金相比,实在少得可怜。谈何积极赔偿?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院仅因为醉驾者有自首情节,赔偿受害人9万元,就以交通肇事案给醉驾致死三人的恶性案件定罪,不能让受害人家属信服,也不能让公众服气。
面对蹊跷的醉驾案判决,网上板砖横飞,当地法院要检视判决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会给社会释放负面效应;当地检方也应提出抗诉,上级法院也不能袖手旁观。醉驾致死三人的恶性案件如不能公正判决,不仅降低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腐败,还会助长醉驾气焰。如此,危害大矣。
哲学家培根说:“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如果不明确醉驾案定罪量刑标准,任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醉驾定罪量刑显失公正,实际上也是在污染司法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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