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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政令的症结与处方
www.fjnet.cn 2011-09-08 10:50  熊传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二,短命政令为何无法长寿?若一种政令,从制定到出台,本身就违背民意,引来民怨沸腾,此政令不短命才怪。再者,如果政令不为人民而令,仅仅代表组织方的意见,如此政令何以长寿?即便政令制定基础是好的,但脱离实际,远离问题,犹如“空中花瓶”似的政令,简直就是“一纸空文”,自然只能“胎死腹中”。要说,我们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还是在管理上,主要是为方便更好地管理,更是为迎合百姓的需求,在检验政策的制定者是否真正跟上了社会进步的步伐,是否真正体现了百姓的意愿,这是最关键的核心问题。

第三,政令基础怎能远离问题?可以说,违背民意和脱离问题的政令,不仅百姓不满,最终无法履行和执行。即便强制推行或执行了,必然引起社会的对立与之抗衡,从而政令只有成为摆设。对于这种政令,不出台即好,出台则废,否则既害己又伤民。同时,要严把政令的出台机制关,实际上,我们对政令本身涉及的利益主体有无充分“考量”是核心要素,对执行之后产生的社会效果有没有预判的问题。只有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后,才得以确认。若政策的出台和执行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表面上看是老百姓无所适从,实际上则是老百姓对政策的制定者降低了信任。可以想见,脱离实际的政令,往往明知不对却偏要执行,“搞晕”老百姓的同时,政府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形象也随之沦落。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令而难行,宁勿令也”、“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如果政令朝令夕改,既有损政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有损政令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政府需在政令出台前做到“谋定而后动”,充分考虑“民主、法治、人道、科学、服务”等诸项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政令出台后做到“谋错而惩戒”,以问责制减少行政机关制定政令的仓促与恣意。

综上,面对频频涌现的“短命”政令,要从中接受深刻地教训,从制定政令本身就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科学指导思想,从制定基础开始,就要充分倾呼民声民意,政令要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相关利益,既要科学论证,又要力求完善。宁可慢些再慢些、稳些再稳些,凡制定和出台每一部政令,都不要抢、不要急、不要慌,更不要仓促出台政令,否则即出即死。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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