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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上“泄题门”必须打破“两高一低”
www.fjnet.cn 2011-09-20 08:01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最后是低代价。由于没有专门法律的严格界定,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只能套用刑法中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无法解决国家考试实践中诸多的现实问题。一方面,根据刑法规定,犯有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什么样的考试算是国家机密,一旦出现泄题事件,哪些行为属于严重情节,哪些又属于特别严重,出问题的监管单位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都没有明确界定。另一方面,现行规定对作弊处罚太轻,尤其对于无单位的社会人员涉案,最多是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几天放出来了,无异于“罚酒三杯”。

我们这个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太需要一部《考试法》。然而,从2005年进入教育部工作要点起,《考试法》怀胎多年,至今难产,使得考试的公平公正在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和制度性病灶一次次败下阵来。当号称“最牛最难”的注册会计师考试遭遇“泄题门”,能否倒逼考试法尽快出台,值得期待。唯有以法律形式对于考试组织核心环节、程序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严厉打击徇私舞弊行为,加大对泄密的处罚力度,才能从源头保障考试的公平性,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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