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涉法,用人单位其咎难辞
www.fjnet.cn 2011-11-10 07:03 孙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深圳宝安区一位联防队员手持钢管、警棍,对一间电器维修店的老板娘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而联防队给出的解释是:违法队员属于临聘人员,且已被开除,只是一直找不到他人,他的制服和警棍才未被收回。(《都市晨报》11月9日 B04版) 又是“临时工”!好像一出事,有关部门就会立马祭出“临时工”来明哲保身。先解聘、再声明、继而整顿队伍,如此一推六二五,果真能摆脱干系吗?不客气点说,“死罪能免、活罪难逃”,聘用临时工的用人单位至少要负三点责任。 一要负“失察”之责。一些“临时工”素质低下,粗暴执法,甚至是知法犯法,显然要归咎于用工单位在招聘时没有严把准入关。比如深圳这名涉案联防队员,经常酗酒滋事,还“打跑了几个老婆”,如此品行不端的社会闲散人员,用人单位居然也为之“敞开大门”。为了“工作需要”,不分优劣都往篮子里拣,必定会造成“人员混杂、体系混乱”。 二要负“失律”之责。就算“临时工”先天素质不达标,用人单位也应该进行后天的法制培训,方才符合“同工同酬同管理”的用工要求。而有关单位一没有入职训诫、二没有约法三章,就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和管理权限交给“临时工”,而且是“用人不疑”,对“临时工”的所作所为从不加以约束。就拿深圳这位临聘联防队员来讲,隔三差五去打砸电器维修店,“多次被投诉”,联防队竟然不管不究,这心放得未免也太宽了吧? 三要负“失脱”之责。对于“临时工”的辞退也未做到善始善终。深圳这名临聘联防队员被辞退时,既未追回制服和工作工具,也未发放解聘公告,单方面解除合同就算了事了。并且任由联防队员着制服、持警棍到日常巡逻场所继续“执法”,最终酿成悲剧,难道用工单位就能撇清干系吗?恐怕法律不会答应。 如果再深入一点追究,深圳宝安区联防队还要负“渎职”责。早在2004年,公安部就要求各地开展治安员队伍聘用人员专项清理行动,2005年以后不再招聘治安员,2008年以后不得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对联防制度显然是“清而不退”,这又当何讲? 好在法律并不糊涂,不仅对涉案队员绳之以法,而且对当地联防队课以重罚。但是法律再公正,也要靠只能职能部门执行,如果有关部门不接受教训,依旧不管不律“临时工”,并且把“临时工“当作推卸责任的借口和工具,那么深圳悲剧还会上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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