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活体智障女折射社会救助体系缺失
www.fjnet.cn 2012-02-29 17:25 何 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不可否认,不管是从情理角度说,还是家庭伦理角度讲,或者是从法律角度说,在什么情况下,作为父母都无权遗弃智障女儿,也无权将女儿进行活体捐赠,更何况法律本身就严禁活体捐赠。换言之,父母捐赠活体智障女,于法于情于理均不符。 不过,作为旁观者,笔者认为对于这起捐赠活体智障女的家庭伦理悲剧,虽然父母的做法有错,不容宽容,但是公众不该只是无畏的情绪化的批判,应当找出捐赠活体智障女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更应当看到父母捐赠智障女的无奈和辛酸。 虽然从法理上说,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抚养智障女;在父母去世之后,智障女的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起监护和抚养责任。但是,一个残酷的现实是,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家庭而言,根本抚养不起一个智障女,支付不起智障女的高昂的医药费,也没有家庭成员时刻照看智障女,避免智障女给家庭和他人带来伤害。事实上农村的大多数智障人士的生活相当悲惨,是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遗弃、捐赠活体智障女是很多贫困家庭的被迫选择,也是帮助智障女解脱痛苦的不得不的办法,这恐怕也是得到当地村支书和村民理解与支持的主要原因所在。当然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背离了家庭伦理。 农村家庭捐赠活体智障女,实质上折射的是当下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缺失,是国家不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导演了父母被迫捐赠活体智障女的悲剧。避免贫困家庭遗弃或者捐赠活体智障家庭成员的悲剧重演,关键是国家尽快建立和完善智障人士的社会救助体系,让国家力量和社会资源介入贫困家庭的智障人士的救助和治疗。事实上对于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本来就应该是政府和社会的职责,而不是把所有责任推给家庭。 总而言之,当贫困家庭无力保障家庭成员生活之时,国家的社会救助体系就应该义不容辞的承担起必要的责任,而不是让无力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的困难家庭放弃家庭成员的治疗,甚至是遗弃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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