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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第一被取消成绩”违背契约精神

www.fjnet.cn 2012-03-30 16:15  胡  艺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浙江温州洞头县的叶子奇,事业单位招考笔试第一名成绩被取消了。理由是没有报名考试资格。之前,叶子奇已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资格初审、缴费报名、专业考试、用人单位资格复审,等体检后就可以上班了,却突然被告知,他所学专业不符合招考要求。叶子奇说,既然没有报考资格,怎么又让他参加考试,难道之前的资格审查都是儿戏?(3月29日《三秦都市报》)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被颠覆。用人单位选才余地越来越大,眼光也越来越挑剔,就业歧视可谓无处不在。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学历、专业、性别、身高、年龄、外貌、地域、户籍,甚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等,与工作岗位关系不大的项目上设置了多重就业门槛。有调查显示,85.5%的人认为在找工作当中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到58%。就业歧视实际上是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与电子工程专业“不符”,政府人社部门设定苛刻的专业门槛,不禁让人感慨。

正如某人力资源专家所言,“学历和所学专业只代表过去的一种学习经历,能否转化为个人能力和本事,最终要看个人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既然考生取得笔试第一的好成绩,说明他在专业知识方面已经达到了用人单位的招考要求。虽然笔者理解事业单位岗位僧多粥少的现实就业语境,但是考生公平就业权利不容剥夺。只是因为考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有细微差异,招考方以此为由取消其录取资格,有失公允,也于理不通。在强调通才教育,淡化专业门槛的当下,政府怎能“砍树抓八哥”,强求考生专业与招考岗位要求完全一致?招考门槛如此苛刻、机械,莫不是招考方为某些“官二代”量身定做岗位,如今笔试结果不符合萝卜招聘潜规则,招考方在笔试结果出来之后又抬出专业门槛?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只要考生具备了招录工作岗位的必备素质,政府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又怎能违法设立就业门槛,向其他用人单位“示范”就业歧视呢?在我看来,政府招考滥设歧视门槛,除了对考生不公平以外,也给其他用人单位传递出“就业歧视有理”的错误信号,带头破坏了就业公平氛围,于法无据。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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