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拒载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www.fjnet.cn 2012-09-19 10:55 孙维国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公交难道不是为所有老百姓服务的吗?乘公交还有身份、年龄的限制。”今日下午网友“木子家的羽卒儿”爆料称,福州123路公交车拒载一名拾荒老人,车上乘客让老人上车后,司机反而弃车而走。(9月18日东南网) 公交车是政府向民众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属于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理应全民共享,而非特定排斥某一个人。虽然为了维护公交车安全运行,法律规定了禁止上公交车的具体情形,但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拾荒者不准乘坐公交车。从人的权利角度而言,乘坐公交车是每个公民天然权利,除了法定之外,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剥夺他人乘坐公交车权利。 以此观之,这位拾荒老人既没有携带法定禁止物品上车,也没有不付费乘车,更没有妨碍他人乘车权利,可是,欲乘公交车的老人竟然连遭两辆公交车拒载,理由是“捡垃极的,不能上车”。这样的荒唐理由不但不能成立,而且严重损害的老人乘车的权利。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更是一种霸道的侵权行为。既有违职业道德,也背离了最起码的人性伦理。 对于这样的行为,正常的逻辑是道德谴责了事,可是,笔者认为,仅有道德谴责不但难以起到警示效应,也于情于理于法不合。我们知道,出租车驾驶员如果发生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为,会受到相应惩罚,譬如,暂扣岗位服务资格证件,或是处以罚款。为什么出租车驾驶员拒载会受到相应处罚,公交车驾驶员拒载就可以免责?相较于出租车,公交车的公共属性更要求驾驶员遵守职业道德,并承担应有的公共责任。 也正因此,公交车驾驶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恶意拒载乘客,就必须要接受相应惩罚,以示警戒,而不是仅仅道德谴责了事。否则,公民权利就会被随意践踏,公交车的公共属性就会被异化。就说这位拾荒老人,乘车权利被肆意剥夺,这仅仅是老人的悲哀吗?由此足可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交车驾驶员恶意拒载行为进行惩罚,不但必要,而且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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