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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示需从行政伦理开始

www.fjnet.cn 2012-12-13 08:20  舒天烈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官员财产公开,不能仅依靠“个人修炼”来提升,而是更多地需要外部支撑。职业和行政的伦理立法,可以为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构筑起底线。

“清官”,是中国传统思维中对为官境界的最高想象。而“清”,与其说是涉及行政能力的清楚、清晰之清,不如说是涉及行政伦理的清廉、清洁之清,更多地体现在关于对于物质财富的态度。

这样的认识沿袭至今,使得每有关于官员财产公示的消息传出,都会引来广泛关注。从新疆阿勒泰率先试水,到湖南浏阳、浙江慈溪等地的悄然跟进,最近,曾经的“首富之区”、中国改革的“突破之省”广东传来消息,在珠海市横琴新区、韶关市始兴县,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开制度进行试点,让人对这一制度产生更大期许。

不管形式如何,不正当地谋取私利,是腐败行为的最终目标。而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又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存折、现金、房产、收藏……因为其“物质性”,所以对其监督也最具可能性和高效性。

从行政伦理的角度看,财产公开是公职人员“内生责任”的体现。财产公示体现出公务员的价值观、道德感和身份认同。实际上,从财产转移到隐性收入,逃避申报或者公示的方法很多。公示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的也只是警醒和监督的作用,财产状况的真正透明,需要的是公职人员的配合和参与。试点的一些地方出路维艰,很多也是因为公示对象不理解带来的阻力。

但这样的个体伦理,不能仅依靠“个人修炼”来提升,而是更多地需要外部支撑。职业和行政的伦理立法,可以为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构筑起底线。而类似“公务员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机构,也能让财产公开等制度能更好地执行、监督和核查。

即便是社会公众,在官员财产公示上,也不能以围观的心态袖手一旁。浙江慈溪、宁夏银川等地官员财产公开“零投诉零异议”,固然有制度设计的问题,却也不能否认公众消极态度的影响。建立有效的社会期望压力机制和沟通渠道,公众的意见和情感才能及时明确地传达给公权力机关。公众的参与,将增强公职人员对公众期望的敏感度,使他们真正具有责任感和回应性。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或许是一个“绝对真理”,但这样的真理,是建立在对个人绝对追求自我利益的前提之上。或许,更好的价值、伦理教育,会让这样的“真理”缩小适用范围,描画一个更清明的政治图景。

本报特约评论员 舒天烈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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