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加长林肯"网吧接送车"不合情理但不违法

www.fjnet.cn 2013-03-11 15:23  黄  琼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有网友爆料,并经记者赶至现场证实,易址重新开张的××网吧派出加长林肯、宝马530各一辆到南京工程学院江宁校区门口接送学生去网吧。此事经报刊报道后,引发热议。(《现代快报》3月10日)

招徕“10块钱包夜”的学生客源到网吧消费,竟然用上价值160万元的加长林肯车、价值55万元的宝马530车,对于并非公益的活动来说,可谓是不计成本、违反常情。这种“高射炮打蚊子”的买卖,谁愿意做啊?可是,正是这种反差极大的举动,却赚足了眼球,引足了客源,产生了一定的轰动效应。此举虽有炒作之嫌、诱导学生玩乐之嫌,并不值得提倡,但是,自古“法无禁止即可为”,用法规来审视商家的营销行为,并不违法,也无可厚非。

首先看网吧吆喝接送的对象,是成年人,不是未成年人。对于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之外向其他未成年人开放的网吧,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露头就打。但是,××网吧派出豪车开到高校门口吆喝顾客,说明他们面向的是高校生,是有辨别是非能力、控制自我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网吧把成年人作为自己的消费对象、作为自己的“上帝”,并不违法,也算明智。

其次看网吧设置的地点,离学校有点远,并不近。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但是,××网吧“原本在工程学院2号门附近”,原本就不在中小学旁;“最近新搬到龙眠大道义乌商品城那边去了”,说明它离学校越来越远——开车来接顾客就是明证。网吧和其他娱乐场所远离学校周边,有助于学生成长环境优化,值得提倡。

第三,加长林肯车是私车,不是公车。《广告法》并未禁止在人群密集的校园门口发布广告,也没有禁止商家用车辆作为广告载体。倒是政府的有关规定禁止公车私用:网吧业主是商家,并不是公职人员。加长林肯等豪车都是他从朋友处借来的——朋友能答应借做广告用车“招摇过市”,若是公车谁敢哪?网友也没有这方面的举报。如此说来,私车用来帮助网吧营销炒作,也没招惹法规。

网吧用加长林肯车接送顾客,此举并不违法、也不违规,估计不会摊上大事儿的;此举不合常情、不合常理,应该是难以为继、不可持续的。对于这类违反常情的守法行为,我们可以不认同,但也不必大惊小怪、横加谴责,最好少关注、少议论,任由市场去决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一向反对青少年到网吧里浪费青春、耗费时光,特别是长时间泡在网吧玩物丧志,但是,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我们依法教育、依法引导、依法禁止,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幸福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