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取乐的官员为何没有“摊上事”?
www.fjnet.cn 2013-03-21 17:08 陈家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为了拍照取景,信阳潢川县地税局一工作人员点燃树苗,不慎将火势引大,导致受害人蔡先生自家种植的树木遭焚烧,过火面积30亩左右。3月19日上午,记者接到受害人蔡先生的电话,称自家林地被意外烧毁,事发已经两个月了,至今未得到赔偿。(《新华网》) 古有周幽王为了取乐自己的美人而烽火戏诸侯,虽然因此而落下千古骂名与臭名,不过以当时周幽王的身份来说,他这样做还是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一切都是“幽王老大”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既然都是他的,他如何处置都是可以的;而身为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虽然是“公家人”,但如果他要取乐,点燃自己的衣服、财物、头发都是没有问题的,他偏偏不点这些,要去点燃村民的树苗。村民的树苗,他有什么权利去点燃?可见他在法律意识上就根本不及格。损坏东西要赔,这是最起码的底线,他不仅放火烧了村民的树,而且还准备一走了之,不打算承担任何责任,让人能说什么?只能说,张主任,你摊上事啦! 可是,从1月19日为了取乐自己而放火烧村民的树,到如今3月20日,整整两个月过去了,他的官位仍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地税部门到底是不知道他干的事,还是觉得那纯属个人兴趣爱好,不应该去过问。所以,至今他根本没有“摊上事”。这也实在太让人匪夷所思了。 地税官员为了取乐,烧了村民34亩林地,在他自己的单位没有“摊上事”,这还不是特别奇怪的,当村民报了警之后,林业公安介入了,这下放火取乐的公务员应该“摊上事”了吧?因为按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取乐放火,当然是故意放火,烧毁林地34亩当然属于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这样的行为是“重大案件”了。可公安所做的事也就是测量了被毁的林地面积,接下来让双方自己协商赔偿,结果,放火的官员照相“平安无事”!这就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了。 官员素质低,不足为奇。他的单位依然重用他,这就有问题了。相关部门对他的行为也没有当回事,这是最大的问题。如果做出如此出格的事都可以不“摊上事”,那么,谁不愿意去效法呢?如此行为还可以不“摊上事”,可能引发的后果将有多严重,相关部门难道想不到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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