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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创业保护” 难逃特权之嫌

2014-01-28 08:55  吴云青 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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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和事业单位职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该政策一出,议论纷纷。有人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也有人拍手叫好,认为该政策能激励国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扔掉“铁饭碗”,投身商海实现自身价值。(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对“三年之约”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体制内员工为自己专享的优惠政策叫好,沾不上光的体制外员工感到不公平。很显然,作为“裁判员”的政府,不该只为某一方考虑,而是应当创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环境。尽管江西省印发的这份《意见》中,鼓励创业的对象范围不只有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也包括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扶持方式各有不同。然而,唯独国企和事业单位职工创业受到“三年之约”保护,确有人为制造社会不公之嫌。

从可预见的效果来看,该政策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创业,因为它对于身在国企却想创业的人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但若说为了鼓励扶持创业,何以民企员工想要下海就没有类似保障呢?难道民企就没有具备创业潜能的人才吗?显然不是这样。这项政策在刺激国企员工创业热情的同时,也以相对不公的方式伤害了广大非国企员工的创业热情;更重要的是,它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总体来看,很难说利大于弊。

过去在人们的印象中,任职国企比任职民企的“含金量”要高,如今不论国企还是民企,员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须依法履行同等的权利义务,这是迈向社会公平的一个进步。按理说,国企经过30年的改革,员工的铁饭碗已经打破了,但是,这一政策等于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国企员工仍然比民企员工享有更多的就业权益和保障。“三年之约”引争议,说明促进社会公正公平、深化市场机制改革还任重而道远,不管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创业者,在市场体系中,大家都是平起平坐的竞争主体,只有消除特权、平等竞争,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才能真正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才能真正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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