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预见,制度廉洁性问题会得到更多重视,保障制度笼子本身的廉洁将成为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增长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由于我国的改革事业主要以制度变革的形式出现,“制度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出特点,因此,制度廉洁性问题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绕不过的关键课题。 所谓制度廉洁性,是从廉洁角度审视制度,把廉洁作为制度建设的标准。它尊重制度,但不迷信制度,不回避制度俘获、制度腐败等现象;它不否认制度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但更强调廉政建设对制度本身的要求;它不是泛泛而谈制度的好坏,而是聚焦“廉洁”,不同于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公平性问题。 制度廉洁性是一个全球性议题。确保制度廉洁,“制度廉洁性评估”是重要手段。早在2003年,我国就签署了当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在2013年首次接受了履约审议。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对廉洁评估制度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一些国家通过法律细化了该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第六条、《乌克兰预防和惩治腐败法》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反腐败法》第七条,等等。 在我国实践中,中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自2009年以来,在地方与中央国家机关两个层面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主要评估制度草案以及现行制度本身是否廉洁、是否体现了反腐倡廉的要求。可以预见,在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与“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大环境下,制度廉洁性问题会受到更多重视,保证制度笼子本身的廉洁将成为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增长点。 具体说来,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解决制度廉洁性问题,需要在“废旧”与“立新”两个环节着力。“废旧”针对“存量”,就是对已有的制度特别是重要领域与关键岗位的制度进行廉洁评估,坚决废除那些容易滋生腐败、加剧腐败、掩盖腐败、固化腐败的制度。“立新”针对“增量”,就是对将出台的改革制度进行廉洁评估,过滤掉那些先天不足或带病的改革制度草案。 无论是对改革的制度存量还是制度增量进行廉洁评估,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廉洁评估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特别是要进一步挖掘“廉”的传统文化含义,整合国内外廉洁制度的精髓,实现评估标准的专门化、科学化、中国化、国际化;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与理论研讨,扩大社会力量的参与,组建评估专家库,提高评估结论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历史与现实充分说明,利益调整是改革的内在实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制度变革则是改革的外在表现与途径,腐败不可不防。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廉洁性问题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健康方向,切实解决制度廉洁性问题有利于避免与纠正改革过程中出现大面积、系统性的腐败问题,保障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共享制度红利。 (作者为湖南省湘西州委党校教授、制度廉洁性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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